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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保委:汽车营销“套路”有哪些?

2019-05-11 17:21:41  |  来源:  |  作者:  字号: T   T
 
  根据上海市消保委近日公布的数据,2018年共受理汽车及相关产品服务的投诉9382件,其中销售环节的投诉近40%,较2017年明显上升,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营销与交付环节。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相关规则的缺失,部分销售商利用营销“套路”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其一,“低价车”捆绑消费。部分经销量以“低车价”为噱头,推出购车套餐(除车辆外打包金融、保险、装潢等服务),由此引发强制捆绑消费服务,收费不明确且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

  其二,交付“加急费”。在上海市消保委统计的数据中,2018年收到的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的投诉约500起。针对交付延期,销售商给出的理由不尽相同,有消费者反映,交付延期是因为部分销售商存在收取“加急费”的现象,所以造成了交付顺序异常。

  其三,交付“问题车”。根据投诉情况的分析,交付车辆在2个月内出现问题的情况多次发生。原因是销售商车辆交付前的PDI(Pre Delivery Inspection出厂前检查)不严格,导致问题车辆直接流入消费市场。

  其四,“赠品”服务不实。部分销售商为吸引消费者,以赠送形式推出用车服务,包括免费保养、贴膜、安装行车记录仪等。而此类服务存在价格虚高,质量低下等问题。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销售商通常以赠品服务为理由推脱责任。

  其五,合格证缺失,无法上牌。销售商为获得融资贷款,会将车辆合格证作为抵押。而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交付过程中,车辆合格证应随车同步交付给消费者。然而,投诉分析结果表明,部分销售商在交付时仍未解除车辆合格证的抵押,导致消费者无法上牌。

  除了上述提及的问题,还包括订金(预付款)延迟退换,服务价格未能明码实价等。据此,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敦促本市汽车经销企业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对车辆和增值服务明码标价,不得以不真实的低价误导消费者;二是促销承诺应真实全面,不得以免费赠送为由逃避责任;三是收取订金应有书面协议,不得以营销话术套路消费者;四是交付车辆应按约履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违约责任;五是完善流程,落实PDI责任,不得将存在问题的车辆交付给消费者;六是严格履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依仗优势地位欺骗消费者。(文/汽车之家 张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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