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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标书,这标志着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正式启动。此轮集采共纳入33个品种,涉及糖尿病、高血压、抗肿瘤以及罕见病等多个领域;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针对约定采购量,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
采购量上,要求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80%。
采购周期方面,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对于申报企业资格,需为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申报品种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来源: 中国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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